2.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,一般不要使用“欧洲主要港口”、“非洲主要港口”等笼统的字句。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,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、运费和附加费,也可能有很大差别。3.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,合同中应规定“允许转船”的条款,以利装运。5.对内陆国家的贸易,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Zui近的、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。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,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。6.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。港口重名的很多。凡有重名的港口,应加注国名,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,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。7.目的港为“选择港”的情况。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,还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。因此,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“选择港”的做法。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Zui高的港口为基础,选择港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寄航港为限,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价;“选择港”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。采用选择港时,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“选择港”前,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,将Zui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,否则,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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